政策法规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费用及标书制作的指导性意见(甬资交管办〔20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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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15:24:41【关闭本页

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推广使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制订颁发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以下简称两个“标准文件”),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含采购、资格预审文件,下同)售价和评标(包括资格预审等评审活动,下同)专家劳务费发放的标准,遏制目前一些投标企业投标(供货)标书制作越来越精美、无关内容越来越多造成浪费的趋势,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各方行为,提高评标效率和质量,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确保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化运作,特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文件的售价标准、评标专家劳务费的发放标准、规范和简化标书文件的编制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招标文件的售价标准
     (一)出售招标文件,收费价格应当以弥补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用为原则合理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一般性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每套文件收费一般为200—300元;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每套文件收费一般为300—500元;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以上的,每套文件收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三)项目技术要求特别高或交易内容特别复杂,招标文件制作难度和要求比较高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构)同意,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四)重新招标的项目,对已购买过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免费提供或酌情降低售价。
     (五)招标人不得在以上收费指导意见标准外,加收图纸、技术咨询等招标文件所附设计文件的其他费用,但可以向投标人酌情收取押金。
     二、评标专家劳务费的发放标准
     (一)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应获得合理的评标专家劳务费。
     (二)评标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支付,以每半个工作日为一次累加计费。
     一般项目,市本级(含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费按每人每次200—300元(含往返交通费)支付;其他各县(市)、区评标专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费按每人每次300—500元(含往返交通费)支付。
     特殊项目(指有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特邀专家参加、评审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评标专家劳务费数额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并报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机构)同意。
     (三)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的交通费用,按照往返交通实际费用由招标人支付,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四)因各种原因,项目开标后评标专家未能履行评标任务的,招标人应向已到评标专家说明原因,并适当发放费用补贴。
     (五)招标人应在填写《评标专家选聘登记表》时明确评标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评标专家劳务费实行统一发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工作结束时,在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评标室内统一发放。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限制等特殊原因需异地评标的项目,由招标人在评标工作结束时,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构)的见证下统一发放。
     招标人、评标专家和参与见证的工作人员应在《评标专家劳务费发放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六)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评标专家发放除评标专家劳务费、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等正常评标费用外的其它任何钱物。
     三、规范和简化标书文件的编制
     (一)积极推广使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制订颁发的两个“标准文件”,各行政监督部门应督促招标人以两个“标准文件”为基础,结合行业有关规范规定和项目实际,制订招标文件。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与标准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确需进行修改的,必须用加粗黑体字注明,由招标人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二)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求外,招标人不得提出投标(含资格审查文件,下同)文件逐页都需加盖企业公章或法人代表章(法人签名)等不合理要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构)在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有对投标企业人力、物力、财力等提出不合理负担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推广规范化、简约化制作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出以下规定和要求:
     1、外包装,统一使用软封面。
     2、用纸规格,除特殊需要的表格及图纸外,统一采用A4纸。
     3、页数要求,一般项目可控制在50-80页以内;特殊项目可控制在100页以内;特大型项目可控制在150页以内。
     4、正文所用字体、字号要求,一般采用仿宋四号字。
     5、对招标文件中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及重点说明的文字内容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用同类字号黑体字标明,以便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审查。
     6、对其他所附材料也可提出明确的控制要求。
     (四)积极提倡使用电子评标或电子辅助评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构)在推广过程中,应当要求招投标当事人使用统一的电子软件。
     本意见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作的招标采购项目,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