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admin来源:本站阅读次数:1384【关闭本页

2019-12-11 11:13:30【关闭本页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秩序,规范进场交易行为,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建设,向交易各方提供便捷的交易服务和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八部委颁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进入市本级和区县(市)、重点开发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等),应办理相关信息登记。

    第三条 信息登记是指交易主体按本细则办理相关信息登记,作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的原始留痕记录。

    交易主体信息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由交易主体自行负责。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交易主体信息登记系统,建立全市交易主体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市和区县(市)、重点开发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使用该系统,进行交易主体信息登记管理。

    第五条 信息登记管理实行“网上办理、全市互认、分级管理、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

    “网上办理”是指交易主体可登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区县(市)、重点开发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分网信息登记系统直接办理信息登记。

    “全市互认”是指交易主体已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任何一个区县(市)、重点开发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分网办理信息登记的,不需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网重复登记,由全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互认。

    “分级管理”是指由市和区县(市)、重点开发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两级负责交易主体信息登记的核验和入库。

    “信息共享”是指已登记的交易主体信息对本市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开放,为相关各方在实施交易管理、监督审查时提供信息支持。

    “社会监督”是指交易主体已登记的信息和企业市场信用信息一并纳入市工程建设领域综合诚信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交易主体登记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人员、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获奖、企业财务、省外企业进浙备案证等信息,其中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信息申报责任人及交易员信息为必填项。

    交易主体信息由交易主体办理登记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选定的交易中心”)负责核验和入库,符合信息登记条件的交易主体,可参加市本级及各区县(市)和重点开发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

    第七条 交易主体信息登记采取网上办理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填报:交易主体在市或任何一个区县(市)、重点开发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分网交易主体信息登记系统登陆后填报相关信息,确认后提交选定的交易中心网上核验;

    (二)CA证书绑定:网上核验通过后,申请人可通过企业账号以及密码登陆选定的交易中心网交易主体信息登记系统中进行CA自主绑定操作。各交易中心使用的CA证书,需通过市CA互认平台实现互认,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其分网应公布相关CA公司服务电话。

    第八条 交易主体在网上办理信息登记时,需上传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机关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信息申报责任人和交易员身份证。

    第九条 每个交易主体应配备1名信息申报责任人和1名及以上的交易员,信息申报责任人可同时担任交易员。信息申报责任人和交易员只准对应一个交易主体。

    信息申报责任人可以是交易主体法定代表人或经交易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本单位员工,负责交易主体提交至公共资源交易网信息登记系统所有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审查、核对。交易主体对其审核、提交等操作行为负责。

    交易员可以是交易主体法定代表人或经交易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本单位员工,负责在平台办理相关招标投标交易事务,交易主体对其交易行为负责。

    第十条 交易主体信息登记发生变更的,应由信息申报责任人及时在交易主体信息登记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及扫描件,并提交至选定的交易中心进行网上核验,核验通过后入库生效。

    交易主体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而影响其参与交易活动的,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证办理实施细则》(甬招〔2015〕10号)停止执行。